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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就醫費用 可附證明申報扣稅■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Q:台南市林先生問:我的女兒在國外唸書,去年曾因病在國外就醫,這筆醫藥費用可否在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A:財政部賦稅署答: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用,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包括中國)就醫,都可申報列舉扣除。 但是,必須取得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的醫療證明、單據正本等,而且必須先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再申報列舉扣除。因此,林先生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如果將女兒申報為扶養親屬,而且報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女兒在國外的醫藥費,就只要取得國外就醫的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的醫療證明,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不過,納稅人在國外就醫所涉及的「旅費」、往返「交通費」等,並不包括在「醫藥費」的範圍,因此,不能申報列舉扣除。【2007/04/25 星期三 自由時報/C2/錢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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