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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殘廢老年給付 身故後遺屬仍可領
■記者 陳芝艷 
在一般商業保險中,被保險人如果申請殘廢給付後卻不幸身故,即使是家屬也無法從保險公司拿到這筆殘廢給付,不過如果被保險人申請的是勞保中的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之後即使身故,遺屬還是可以請領得到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
根據勞保條例第21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勞保局認定應給付,可由被保險人的遺屬承領。
不過勞保中有「老、死擇一」和「死、殘擇一」的限制。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就明定,被保險人身體殘障不能工作,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
也就是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後,遺屬原本可以領取勞保死亡給付,但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符合領取老年給付或殘廢給付的資格,死亡後,遺屬可能會認為有兩筆給付可領,但依勞保條例的規定,遺屬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給付請領。至於遺屬要選擇哪一種給付請領,可自行視何種給付的金額較多來決定。
舉例來說,小明(化名)月投保薪資屬勞保最高一級4萬3,900元,如果小明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的第一級,可拿到1,200天(四個月)的殘廢給付,也是勞保殘廢給付最高天數,那麼可拿到175萬6,000元的殘廢給付;之後小明因普通傷病身故,如果遺屬要請領死亡給付,可請領到30個月,也就是131萬7,000元的給付,這時選擇請領殘廢給付,遺屬可以多領到43萬9,000元。【2007/04/24 星期二 經濟日報/B2/保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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